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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04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軍人家屬無力耕作,需要助耕人員農作時,須以書面或口頭申請,經住 在村里長轉報鄉鎮(區)(市)長核定後,由村里長通知助耕人員,自 帶農具往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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