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應徵召服役軍人家屬無力耕作助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04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一條訂定之。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十一條所稱無力耕作係指家境貧困,曾受政府
  生活扶助有案者而言。

  助耕範圍以應徵召員在入營前,本人及其家屬所有及已承租、承領、承
  典、承墾經登記有案之土地為限。

  助耕之實施,以村里為區域,以鄉鎮(區)(市)公所為主辦單位,農
  會為協辦單位。

  軍人家屬無力耕作,需要助耕人員農作時,須以書面或口頭申請,經住
  在村里長轉報鄉鎮(區)(市)長核定後,由村里長通知助耕人員,自
  帶農具往助工作。

  助耕人員依左列順序由村里長輪派之:一當年次及補征年次之丙等戊等
  體位役男。
  二已區劃為補充兵而尚未召集者。
  三當年次及補徵年次甲、乙等體位尚未徵集者。
  四國民兵。
  五後備軍人。
  前項輪派之助耕人員,年輕者應先於年長者,倘因故不能工作時,得僱
  請他人代理之。

  助耕事項包括種植至收獲過程中所有之農作,並不得延誤農時。

  助耕之次數,每人以一日為一次,每日助耕之時間之以八小時為準,作
  息循當地農作習慣。

  應負助耕人員,如無故拒絕或踴躍參與者,依兵役獎懲實施辦法有關條
  文獎懲之。

  耕作所需肥料,由公立配售機構予以優先配售。

  當地駐軍如協助農作時,應由該管鄉鎮(區)(市)公所或村里長洽請
  儘先協助無力耕作之軍人家屬。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