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補助經費之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應按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 預定進度確實執行,經費不得移作他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理 由,報請縣(市)政府核准後得變更使用補助經費: 一、法令有變更者。 二、服務需求變更者。 三、服務內容經評估有變更必要者。 四、其他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影響計畫之執行者。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補助經費變更使用者,其經費應予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