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接受補助經費之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應按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
  預定進度確實執行,經費不得移作他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理
  由,報請縣(市)政府核准後得變更使用補助經費:
  一、法令有變更者。
  二、服務需求變更者。
  三、服務內容經評估有變更必要者。
  四、其他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致影響計畫之執行者。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補助經費變更使用者,其經費應予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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