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層地政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實施職期調任人員之職期定為三年,得連任一次。其因業務特殊需要,
  得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准予延長一年。縣
  (市)地政科長為配合縣(市)長任期需要,得以四年為一任,並得連
  任一次。
  前項人員於必要時得隨時調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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