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複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土地複丈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或其他足資證明
  文件。
  土地複丈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應於申請複丈時,填具土地標示變更登
  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其經
  申請人於實地埋設界標,並於土地複丈地籍調查表及複丈圖上認定並簽
  名或蓋章者,複丈完竣後地政事務所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前項土地複丈因共有物分割者,應另具土地所有權登記申請書,檢附有
  關權利證明文件,於複丈完竣後,並同時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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