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地籍測量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籍圖重測計畫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二、圖解地籍圖數化成果整合套疊都市計畫地形圖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三、非都市計畫地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計畫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四、司法或檢察機關囑託鑑測案件之處理。
五、政策性地籍測量計畫之研擬、執行及考核。
六、其他有關地籍測量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現行第六條及第七條合併修正移列,並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
    準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修正序文單位名稱。
二、現行第六條第一款及現行第七條第一款制度及法規研擬,屬內政部權
    責,爰予刪除。
三、第一款由現行第七條第二款至第六款整併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第
    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由現行第六條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七款移列,
    並酌作文字修正;第五款由現行第六條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整併
    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增訂第三款,以因應非都市計畫地區且未納入辦理地籍圖重測地區土
    地圖解數化地籍圖資料整合(以整段為單位)及整合資料之管理維護
    、供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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