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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部分使用執照之申請手續、查驗、應附書件與使用執照同。但申請前應 修正施工計畫書、增列安全防護計畫,送請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並於該 防護措施完成後,併部分使用執照一併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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