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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底價訂定及決標方式試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5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政府機關底價訂定後,其參加投標廠商之標價均非有效投標價時,主辦 工程機關應宣佈廢標,重新檢討底價,另行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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