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定機關應將劃定計畫於劃定地區所在直轄市、縣(市)適當地點公開展
覽三十日,並將公開展覽之日期及地點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網際網
路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
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劃定機關提出意見。
劃定計畫公開展覽期滿後,劃定機關應公告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公告
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將公告內容、意見回應或參採情形登載於政府公
報、新聞紙、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經劃定者,應以保育和
禁止開發行為及設施之設置為原則。考量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將限制開
發利用,影響人民權益,爰明定劃定計畫應經公告徵詢意見程序後,廣徵
社會大眾意見納入劃定範圍參考,再由劃定機關公告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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