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應載
  明下列事項:
  一、得調整之項目及金額。
  二、調整所依據之物價指數及基期。
  三、得調整之情形。
  四、調整公式。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