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內政部臺內中營字第0960801745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工程品管之規定,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品質管制:
    (一)自主檢查。
    (二)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三)矯正及預防措施。
  二、工地安全及衛生:
    (一)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二)承攬管理應採取之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三)墜落、倒塌崩塌、感電災害類型之防止計畫。
    (四)假設工程組拆前、中、後設置查驗點實施查驗。
  三、工地環境清潔及維護。
  四、交通維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