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作為下列用途或加工再製品原料之再利用產品,準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
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一、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
二、工程填地材料。
三、道路工程粒料。
四、瀝青混凝土。
五、預拌混凝土。
六、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七、磚品。
八、水泥製品。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部分再利用產品之使用可能致環境遭受污染,配合中央主管機
    關加強管理之措施,新增特定再利用產品加強管理方式準用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經組織改造為環境部
    ;惟該部主管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尚未隨
    部會名稱修正,本辦法嗣後將配合其修法動態修正援引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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