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對公開評選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公開評選文件所定請求釋疑期
限前,以書面向主辦機關請求釋疑。主辦機關應於答復期限內,以書面答
復請求釋疑人,必要時得依第三條規定公告答復內容;如須變更或補充公
開評選文件內容,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申請人得就公開評選文件之疑義請求釋疑,主辦機關應以書面答覆,釋疑
內容涉及變更或補充公開評選文件者,為維護公開評選作業之公平性,主
辦機關應辦理變更或補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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