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8080914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 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立法總說明

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施行
,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前條所定公開評選實施者,應由各級主
管機關、其他機關(構)擔任主辦機關,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
,並組成評選會依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審核;其公開評選之公告申請與
審核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使公開評選實施者制度法制化
,俾利遵循,爰訂定「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其要點如下
:
一、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公告事項、方式及期間等規範。(第
    二條至第四條)
二、主辦機關辦理公開評選文件釋疑之規範。(第五條)
三、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之評選程序。(第七條及第八條)
四、評選會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之處理方式。(第九條)
五、評選結果核定及公開程序。(第十二條)
六、主辦機關辦理議約及簽約之規範。(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法規異動

訂定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