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職期調任、地區調任及經歷調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警察人員之工作性質,如有地區責任範圍,應注意人地是否適宜。避免
  因地緣關係衍生人情壓力,影響警政工作之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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