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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拘留所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拘留所設備須光線充足,空氣流通,地勢乾燥,每室縱橫以十尺為度者 ,收容人數不得超過四人,但在十尺以上者,得酌量增加。拘留所應酌 設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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