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獵用彈藥獵槍配件供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28日

條文關聯

  特約銷售所,經售獵用彈藥,應遵守左列事項:
  一、儲存獵用彈藥,應設不燃性藏置處所。
  二、應備消防沙及滅火機(彈)並酌置太平桶。
  三、不得經售非法私製之獵彈,及未經核准之外國製獵彈。
  四、門市部陳列獵彈,以適當銷售量為限,並應注意安全設施。
  五、銷售獵彈之種類數量,應備冊詳載(格式如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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