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19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整肅儀容,始終不懈者。
  二、熱心公益,確有表現者。
  三、態度和藹禮貌週到者。
  四、遵守校規服從命令者。
  五、週記筆記經常記載詳確者。
  六、內務整理成績特優者。
  七、技術優良成績特優者。
  八、生活行動有其他值得嘉獎之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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