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全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經營保全業務者,應檢附申請書、營業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於取得許可證後,始得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其設立分公司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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