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獵槍魚槍刀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自製或持有獵槍、魚槍、刀械:
  一、未滿十八歲者。
  二、受禁治產宣告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者。但
      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因自製、持有第三條之獵槍、魚槍、刀械而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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