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自製或持有獵槍、魚槍、刀械: 一、未滿十八歲者。 二、受禁治產宣告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者。但 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因自製、持有第三條之獵槍、魚槍、刀械而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