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金卡與就業PASS卡及創業家簽證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創業家簽證規費,合計收費如下:
一、外國人未入國申請:
    (一)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應收取特別處理費及下列費額:每件新
          臺幣二千元。
    (二)前目以外申請人:每件新臺幣四千二百元。
二、外國人已入國申請:
    (一)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應收取特別處理費及下列費額:每件新
          臺幣二千八百元。
    (二)前目以外申請人: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三、香港或澳門居民:每件新臺幣二千六百元。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創業家簽證之延期,每一年效期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每次展延不得逾二年;延期未滿一年者,依一年效期收費。前項第三款創
業家簽證之延期,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立法理由〕
一、經濟部業將外國人申請首次申請創業家簽證之居留期間由一年延長為
    二年,且創業家簽證規費實際包含外僑居留證申辦費用,爰修正第一
    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收費金額。
二、配合經濟部核發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為二年效期,已不生效期
    未滿者應依何基準收取簽證費之問題,爰刪除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遞移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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