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教育費用項目內容規定如下:
一、生活津貼:以在學期間實際所領數額計算。
二、主副食費:自入學起至畢業之日止,以月份計算實際領受數額計算。
三、服裝費:自入學起至畢業之日止,依實際領用種類及數量之價格計算
。
四、書籍費:以在學期間實際領用數額計算。
五、見學費及實習費:按實際使用數額計算。
賠償教育費用計算標準,依畢業學生在學期間實際領用前項金額,並按其
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計算,以月為採計單位,未滿一月者不計,由各
校分別核算及公告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序文、第一款至第三款與第五款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二、第一項第四款未修正。
三、配合第二條第一項本文規定就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簡稱
為「各校」,爰修正第二項亦使用該簡稱,以及統一各校將賠償教育
費用計算標準周知畢業學生之辦理方式,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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