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身分、電話、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
    籍地址及聯絡地址。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電話、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及聯絡地址。
三、選舉或罷免案名稱、選舉公告發布日期或罷免案宣告成立日期及投票
    日期。
四、申請鑑識之影音檔案名稱、格式、位元組大小及申請鑑識時間區段;
    其有數個影音檔案者,應分別載明。
五、偽造情形描述。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七、申請日期。
〔立法理由〕
定明申請鑑識之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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