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業經總統於一百十二年六月
九日修正公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一條之三第一項及總統副總
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選舉公告發布或罷免案宣告成
立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
人之領銜人知有於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刊播其本人之深度偽造聲音、影像
,得填具申請書表並繳納費用,向警察機關申請鑑識。相關申請鑑識之資
格、程序、書表與影音檔案格式、費用、警察機關出具之鑑識資料應載明
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為使擬參選人、候選人、被
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向警察機關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
時有所依循,爰訂定「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
申請鑑識深度偽造聲音影像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用詞之定義。(第二條)
二、申請鑑識之資格。(第三條)
三、鑑識申請之要式。(第四條及第五條)
四、應檢附影音檔案格式及不予受理之規定。(第六條)
五、收費基準及程序。(第七條)
六、鑑識資料通知申請人之方式及應記載內容。(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