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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駐外名譽領事執行職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駐外名譽領事,除因特殊情形經外交部特准者外,不得與駐在國之中央 政府直接交涉;但得與其轄區內地方政府隨時直接辦理本辦法第一條第 一項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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