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駐外名譽領事執行職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駐外名譽領事,除因特殊情形經外交部特准者外,不得與駐在國之中央
  政府直接交涉;但得與其轄區內地方政府隨時直接辦理本辦法第一條第
  一項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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