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3日

條文關聯

  捐助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有分事務所者,其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種類、總額及其保管運用方式。
  三、組織、業務項目及管理方式。
  四、董事名額、任期、權限、產生及任期屆滿前之解聘方式。
  五、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任期、權限、產生及任期屆滿前之解聘方
      式。
  六、設有董事長者,其任期、權限、產生及任期屆滿前之解聘方式。
  七、董事、設有監察人及董事長者於任期屆滿時不改選或改選後不移交
      之處理方式。
  八、董事會會議之權限、召開及決議方式。
  九、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訂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關於前項應記載事項,依遺囑之記載,如
  遺囑無明確記載時,由遺囑執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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