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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3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國際會議時,凡未依照本章之規定事先副知外交部 及其他有關機關者,主管機關不得逕行報院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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