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條文關聯

公務護照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定人員,由派遣之中央或直
    轄市、縣(市)政府機關、或受政府委託辦理公務、從事國際交流或
    活動之法人、團體,函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核發。
二、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所定人員,由主管機關查驗其所屬國際組織之公
    函或聘書後核發。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