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期
十一、本備忘錄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並在締約一方以三十天前之書
面通知終止本備忘錄前繼續有效。
為此,締約雙方爰簽字於本備忘錄,以昭信守。
公曆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七日在蒙特婁簽訂,本備忘錄以中、英文各繕
兩份,兩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臺北證券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呂東英〔簽字〕
奈洛比資本市場管理局
主席
丹尼斯‧阿方德〔簽字〕
附錄
聯絡人
臺北證券管理委員會
國際事務小組
中華民國臺灣省臺北市南海路三號十二樓
電話:(八八六-二)三五六-0九五0
傳真號碼:(八八六-二)三九六-三六一七;
三九四-八二四九
奈洛亞資本市場管理局
法律事務組/管理局秘書室
肯亞奈洛比市
再保廣場
郵政信箱七四八00號
電話:(二五四─二)二二一九一0
傳真號碼:(二五四─二)二一六六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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