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先權及抵押權統一規定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15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屬於同次航行所生之債權,其優先位次依第二條所列之順序;一款中有
  數債權者,如所有之金額不足全部清償時,同時按比例受償。
  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債權,如有二個以上屬於同一款者,其發生
  在後者優先受償。
  因同一事故所發生之債權視為同時發生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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