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同次航行所生之債權,其優先位次依第二條所列之順序;一款中有 數債權者,如所有之金額不足全部清償時,同時按比例受償。 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債權,如有二個以上屬於同一款者,其發生 在後者優先受償。 因同一事故所發生之債權視為同時發生之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