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於獨立之生產者及工資收入者應採取措施予彼等以環境使能藉自 身努力提高生活標準並維持經諮商有代表性之雇主團體與工人團體 後所舉辦生活狀況官方調查所確定之最低生活標準。 二、確定最低生活標準時應計及工人家庭生活所必需之食物及營養價值 、住宅、依物、醫療及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