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國波蘭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018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兩締約國無論何項正當生業,人民在彼此境內其身體及財產應享受所在
  國法令充分之保護;即此締約國對於彼締約國在本國境內之人民,擔保
  按照本國法律予以身體上之安全,私人財產之不受侵犯,並對於上列人
  民之一切私人權利及利益加以保護。此項人民按照所在國法令規定與任
  何他國人民同樣有遊歷、居住、留學、作工、經商、及從事各種正當事
  業生業之權。惟以任何他國人民所能遊歷居住留學作工經商及從事各種
  正當事業生業之處為限,並應遵守所在地法令,其所納各種稅捐不得超
  過或異於所在國本國人民所應納之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