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締約國無論何項正當生業,人民在彼此境內其身體及財產應享受所在
國法令充分之保護;即此締約國對於彼締約國在本國境內之人民,擔保
按照本國法律予以身體上之安全,私人財產之不受侵犯,並對於上列人
民之一切私人權利及利益加以保護。此項人民按照所在國法令規定與任
何他國人民同樣有遊歷、居住、留學、作工、經商、及從事各種正當事
業生業之權。惟以任何他國人民所能遊歷居住留學作工經商及從事各種
正當事業生業之處為限,並應遵守所在地法令,其所納各種稅捐不得超
過或異於所在國本國人民所應納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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