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法文化獎協議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20日

條文關聯

  文化獎評審會議成員為
        ㄧ道德政治科學院主席 (輪值)
        ㄧ道德政治科學院終身秘書
        ㄧ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ㄧ道德政治科學院選派三位代表。其中一位可由法蘭西學院其他
          學院院士中延攬。也可由相同管道再延攬另一位,或自終身秘
          書推薦名單中圈選之。最後再由道德政治科學院院士內部集會
          ,由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決定之。
        ㄧ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選派三位代表。
        ㄧ同時法蘭西學院院長及中華民國駐法國代表亦可參加評審。
        由各評審委員會議決定得獎者。該得獎者須獲得投票時至少三分
        之二以上通過。評審委員會議亦可多方徵詢意見。
        各評審委員可在其道德政治科學院或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代表
        權限內委請其他委員代為行使權力。
        評審委員會議分由道德政治科學院終身秘書及中方代表團指派之
        評審委員代表共同主持。
        道德政治科學院終身秘書為文化獎評審委員會議對外行使權力之
        唯一合法代表。
第六條  財務
        為因應獎金頒發及有關之各項開支,法蘭西學院道德政治科學院
        將以『中法文化基金』之名開立帳戶。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自西元 2001 年起每年提供 350,000  法
        郎,於每年元月十五日前匯入前述帳戶。其細目如次:
        ㄧ250,000 法郎,作為獎金。
        ㄧ70,000法郎交予科學院作為頒獎典禮或研討會之費用。
        ㄧ30,000法郎行政管理費用。其中一半交予道德政治科學院,另
        一半則交予法蘭西學院支配使用。
第七條  頒獎
        頒獎典禮於每年十月或十一月道德政治科學院集會時舉行。除道
        德政治科學院及法蘭西學院院長、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中華
        民國駐法國台北代表處所選定之邀請對象外,得獎者之個人及親
        友亦將受邀觀禮。
        各相關單位均宜透過媒體及有關機構,替得獎人選廣為宣傳。
第八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後,可決定部份、暫時或提前終止本協議。若提
        前終止本協議,則由法蘭西學院道德政治科學院代管之中法文化
        基金,應悉數於協議終止生效日起一個月內,歸還中華民國行政
        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林  澄  枝                    讓.柯魯典爾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道德政治科學院
          主任委員                    終身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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