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雙方同意相互提供最大之協助,以避免劫機及對航空保安或機場及
空中航空設施之破壞活動,並承諾遵守一九六四年九月十四日於東
京簽訂之航空器上所犯罪行及若干其他行為公約、一九七0年十二
月十六日於海牙簽訂之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約、一九七一年九月
廿三日於蒙特婁簽訂之制止危害民航安全之非法行為公約,及國際
民航組織所發佈並經雙方同意之相關條款或修正之規定。
二、雙方應關注國際民航組織所訂之保安條款。當發生劫機或破壞航空
器、機場或空中航行設施之事件或威脅時,雙方應彼此協助,藉提
供便利通訊之措施,迅速與安全地終止該等事件或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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