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採購單位辦理勞務採購應適用本辦法者,國防部得自行或委任採購單位公
告廠商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之最低比例。
前項最低比例,為個案得標廠商實際履約提供人數之百分之二十;採購單
位無法以最低比例辦理採購時,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個案敘
明理由,簽報採購單位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由採購單位另訂比例,
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十。計算人數時,以整數為計算基準,未達整數部分
予以進位。
採購單位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進用人數不足前項規
定時,將計罰契約金額一定比率之違約金,計罰方式以每人、每日計算契
約價金千分之一,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達
違約金上限時,採購單位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前項履約期間,除下列情形外,自訂約日起至廠商完成履約事項之日止:
一、訂有開始履約日者,自該日起算。
二、因採購單位通知全面暫停履約之期間,不予計入。
三、一定期間內履約而日期未預先確定,依採購單位通知再行履約者,依
    實際履約日數計算。
採購單位公告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之最低比例,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
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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