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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國防部得依實際需要,籌建公墓、忠靈塔、紀念碑,以安葬、安厝、祠 祀、紀念亡故官兵。 前項所需籌建、造墓及維護費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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