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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應行宣傳招募慰勞及獎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兵役獎懲之辦理,除每年兵役節獎勵表揚事宜,由內政部、國防部共同負 責外,餘由各辦理兵役宣傳、招募、慰勞事務之主管、協管機關及主辦、 協辦單位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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