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或有異動時,由要保機關於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保
險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服役時間長短,檢送下列資料,送承保機構辦
理:
一、不滿二個月者:
    軍人保險應徵、召集入營或訓練分階人數統計表。
二、二個月以上者:
    軍人保險被保險人姓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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