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基金保險費保管及保險費扣繳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軍人保險給付,如保險費,及責任準備金不敷支付時,由中央信託局,
  按實際需要數額,通知聯勤總部報請國防部,會同財政部,呈請行政院
  核准後,在基金內動支,但遇緊急情況,亟需動用基金時,得由國防部
  ,先行核准,事後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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