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忠烈官兵特卹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合於第二條至第四條之忠烈官兵,應由師、獨立旅(團)、或海空軍同
  等單位以上之單位主管長官列舉忠烈事蹟,依程序呈報國防部核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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