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條文關聯

義務役官兵死亡,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
一、因作戰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三十三個基數。
二、因公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二十六個基數。
三、因一般或意外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二十個基數。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