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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義務役官兵死亡,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照護金: 一、因作戰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三十三個基數。 二、因公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二十六個基數。 三、因一般或意外之病傷致死者:給與二十個基數。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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