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大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條文關聯

本大學設下列各處、中心、室、所、班,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辦
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編裝及其他教務事項
    。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社團活動指導、愛國教育、保防安全
    、新聞處理、民事工作及外籍學員生事務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國會聯絡、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採購招標及
    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等事項。
五、電子計算機中心:掌理校務資訊服務系統、全球資訊網站管理、網路
    通信及安全等事項。
六、研究發展室:掌理校務發展規劃、教育研究發展、終身學習、推廣教
    育、學術交流與研究、準則編修與軍品性能研發、委託專案申請、外
    事交流、外文編譯、軍事刊物出版等相關事項。
七、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八、醫務所:掌理預防保健、軍醫行政、醫療門(急)診及衛材整備等事
    項。
九、遠朋國建班:規劃友邦及友好國家之軍、警、文等要職人員施訓及參
    訪,拓展外交與國際交流等事項。
本大學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
要單位。
〔立法理由〕
一、為使校務工作推展順遂並符合實需,第一項第三款總務處增列國會聯
    絡事務。
二、第二項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