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志願役軍人家屬就醫優待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軍眷就醫公立各級醫院(所)得按左列予以優待:
  一、掛號費免繳。
  二、藥品照成本收費。
  三、處理手術等費繳半數。
  四、住院保證金照章計收。
  五、如住院治療住三等病房者,得免收住房費,如三等病房無空位,而
      自願改住二等病房者,其超出三等病房之費用,由患者自行負擔,
      膳食費不分病房等級,一律照章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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