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程序內各項登記簿,得以機器(含電腦)處理,其機器貯存體中之紀
錄,視為登記簿籍。為配合機器之作業,財政部國庫署應統一編訂支用
機關、地區支付處、國庫機構,及支付科目之代號,並通知各有關機關
。
前項支用機關及支付科目之代號,應洽商中央主計機關配合機器作業核
編之。
各機關各項費款支付,以電子支付作業方式處理者,依第六章有關規定
辦理。
前項所稱電子支付作業,指各機關將付款憑單或轉帳憑單資料,轉換成
電子支付文件,運用「電子支付作業系統」予以簽證,透過電信網路,
傳送地區支付處收受,據以辦理庫款支付之作業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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