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國庫支票得分批印製,每批印製之支票應編列代表批次之冠字,並按順
  序逐張編號,印於支票正面之顯著地位,並在票面上加印雙平行線及「
  禁止背書轉讓」標識。
  前項國庫支票票面雙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標識之註銷,由本署依
  據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或國庫支票註銷特別標識申請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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