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司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品牌形象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24日

條文關聯

  公司投資於第二條所稱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
  額達新臺幣二百萬元或達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二以上者,得按百分之二
  十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
  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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