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使用牌照稅按年徵收一次,期間定為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但
  營業用車輛,每年分兩期徵收,上期於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下
  期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開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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