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財政部對轉送到部之救濟物資進口免稅案件,經核可後,於原核轉通知書
上加簽准予免稅並蓋印,以一份退還衛生福利部存案,一份交申請人,一
份連同附件發交海關辦理。
前項准予免稅案,自財政部簽發之翌日起有效期間三個月,逾期自然失效
。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屬內政部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
移由衛生福利部管轄,修正本條相關權責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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