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財政部台財關字第106101760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 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關務

歷史沿革

立法總說明

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五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訂定發
布,歷經五次修正。為使本辦法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文字用語,避免
產生歧視身心障礙者之誤解,及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相關權責機關
名稱,爰修正本辦法。本次共修正七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用語,將「傷殘」
    修正為「身心障礙者」,並為符合現代用語,將「貧民」、「貧病」
    修正為「經濟弱勢者」。(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屬內政部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
    日起移由衛生福利部管轄,爰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至第
    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