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條文關聯

貨棧之設置,須為堅固之建築,且具有防盜、防火、防水、通風、照明及
其他確保存貨安全與便利海關管理與驗貨之設備。貨棧業者所設地磅(秤
)、油量計應合乎標準;地磅每年、油量計每兩年,應委請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派員檢定合格。
經依第十七條申請核准存儲貨物之露天處所,應與外界有明顯之區隔。但
設置於國際港口、國際機場之管制區內者,不在此限。
貨棧業者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但倉
儲業務量少者,不在此限。其作業規定,由海關訂定公告之。
已設置之貨棧,海關得公告限期要求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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